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