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已修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