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二)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撒漏液(固)体物质损害路面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