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废止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市政设施或者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其中,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市政设施的,可以对超出部分并处每平方米每日4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对超出部分并处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