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