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