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震、火山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灾情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灾情和救灾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