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