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