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实行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