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国有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