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制度。许可生产范围限定在旗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