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重要、珍贵档案,档案馆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经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