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属于国家所有且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可以交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二)属于国家所有但不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