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收集第十六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