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建场,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同时退回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