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

市、县(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水电等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录取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