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市、县(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水电等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录取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