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帮助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一)民族乡办的企业;

(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办的企业;

(三)散居少数民族投资额占30%以上的企业;

(四)以散居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

信贷部门对本条所述企业,在信贷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

税务部门对本条所述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