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帮助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一)民族乡办的企业;(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办的企业;(三)散居少数民族投资额占30%以上的企业;(四)以散居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信贷部门对本条所述企业,在信贷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税务部门对本条所述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