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民族乡从事森林、水力、矿产等资源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或者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从企业或者项目年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给民族乡政府,用于发展当地经济和安排群众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