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民族乡从事森林、水力、矿产等资源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或者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从企业或者项目年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给民族乡政府,用于发展当地经济和安排群众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