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必须有计划进行。不得重复抽查。全省性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逐级报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抽取的样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无偿提供,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