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毛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