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核准决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