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核准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