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学(含职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边远、贫困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村屯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具体办法由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确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