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