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