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