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