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