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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