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