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责任制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和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