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责任制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和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