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设立戒毒工作机构,建立监护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戒毒工作,并与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落实定期检测,提供戒毒治疗、安置帮教、从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戒毒和康复工作(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