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

(一)年度预算不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