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研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禁止采取胁迫、欺骗等手段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