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常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课程。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