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收费公路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公路收费站应公开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收费公路使用的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和管理。收费站不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车主可拒交和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