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统收统支,按贷款和集资款的比例,专项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等。

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逐步采取现代化手段,防止票、款流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