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