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本省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