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员政府的计划、财政、税务、科技、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环保、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