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规划、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研究;

(二)拟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问题,参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和审批;

(四)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总结、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