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执行本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攻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难关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率在我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

(三)在资源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