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三章 优惠待遇与基金第十八条已废止对社会效益显著但微利或亏损的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从资金及其他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