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