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