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