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