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