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