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0”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社会急救医疗保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